晋自然资发〔2019〕25号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矿业权
和建设用地报批涉及各类保护地
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水务)局、文物局:
为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深化“放改服”改革,打造“六最”营商环境,结合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情况,现就规范国家、省探矿权采矿权建设用地报批涉及的各类保护地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核查、应查尽查,做到主体适格、宽严适度
在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正式公布实施之前,继续核查12种保护地(详见附件1);根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参与核查。
探矿权保留期间不得施工作业,不需要开展保护地核查。
临时占用土地的(煤层气项目用地适用晋政办发〔2016〕127号、自然资办函〔2018〕1668号),应当主动避让各类保护地,不需要开展保护地核查。
二、坚持部门联动、及时核查,做到简化程序、服务社会
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划定矿区范围、试采等涉及的保护地核查,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涉及的保护地核查,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用地单位/矿业权人(或者矿业权申请人)报件提供的坐标,以及省自然资源厅转交的坐标(限油气矿业权),专函征询市直相关部门、省直属林局意见。
市级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及省直属林局,应当根据现有数据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具体意见(格式详见附件2);对未提供批准依据、超出核查清单范围的核查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将不予考虑;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如现地核查延误等)未反馈意见、不能明确具体坐标和结论的,视为无意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依据本单位掌握情况及相关部门(单位)反馈意见,形成汇总核查意见,及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三、坚持各负其责、加快更新,做到数据入库、信息共享
省直各部门要指导所属市、县局和直属林局,按照有关规定和批准公告,加快各类保护地上图入库进程,力争2019年底全面实现矢量化,并提供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1月1日以后,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根据各单位已正式提交数据出具核查意见,不再征求各部门意见。
各级各部门形成的保护地新设、调整(含晋/降级)等数据,应于每季度初(当月10日前)进行交换,以支持信息共享,服务联动监管。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处理,做到实事求是、注重效果
饮用水源地、文物等涉及秘密不宜公开、无法提供坐标的,不再列入保护地核查事项。由主管部门通过指导企业在勘查和开采前、建设项目施工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明确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提出减缓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落实文物保护措施。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从探矿权、采矿权及建设用地中扣除的保护地,因坐标数据尚未矢量化、难以实现扣除的,由该保护地主管部门/管理机构通过加强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来落实保护措施。其中,文物保护单位有中心点坐标的,可由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向企业/用地单位提供保护目录及中心点坐标,指导其落实保护措施。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晋国土资发〔2017〕268号、晋国土资函〔2018〕565号自行废止。
六、各市、县可参照上述规定,明确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矿业权和建设用地报批涉及的各类保护地核查工作要求。
附件:1.需核查的保护地清单
2.××(部门)关于××项目保护地核查意见
(正文示例)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8月23日
附件1
需核查的保护地清单
附件2
××(部门)关于××项目保护地核查意见
(正文示例)
一、保护地名称:
批准机关及文号:
保护级别:
位 置:
重叠面积(附图):
重叠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保护要求:(扣除/避让/留设保安矿柱/预留缓冲带/不得建设地面设施等)
二、保护地名称:
批准机关及文号:
保护级别:
位 置:
重叠面积(附图):
重叠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保护要求:(扣除/避让/留设保安矿柱/预留缓冲带/不得建设地面设施等)
年 月 日
(单位印章)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印发